参保职工异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后,凭社会保障卡(医保卡)、病历资料、费用明细清单、有效票据和生育保险规定的其它有效证件、证明等资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核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定额报销,标准分别为:
1、职工生育的,自然分娩2000元,剖宫产4000元。
2、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按医院等级实行不同的报销定额,三级医疗机构标准为:妊娠2个月以下流产手术的600元;妊娠满2个月(含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手术的1000元;妊娠满3个月(含3个月)不满7个月流(引)产手术的2000元;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手术的30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按上述标准的80%执行。
3、放置宫内节育器15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150元;实施输卵管结扎术500元;实施输精管结扎术320元;实施输卵管复通术1600元;实施输精管复通术1200元。
注:失业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以上标准支付;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按以上标准的5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