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待证审核相关
第二十二条乡镇(街道)退役服务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检查申请材料内容是否完备、申请优待证种类是否明确等。
符合要求的,提交县退役服务中心核实。
第二十三条县退役服务中心依据申请材料,核实对象身份是否真实、申请优待证种类是否准确等。符合要求的,报县退役事务局初审。
初审通过的,报市退役事务局审核。
审核通过的,报省(区、市)退役事务厅(局)备案。
初审通过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备案。
第二十四条申请由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的,由常住地所在省(区、市)退役事务厅(局)负责审核、备案。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
(一)服役期间被除名、开除军籍的;
(二)处于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的;
(三)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被开除公职或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由省(区、市)退役事务厅(局)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报退役事务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省(区、市)退役事务厅(局)备案后,将制证所需信息提供给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办理。
第二十八条省(区、市)退役事务厅(局)应定期将优待证制发情况报退役事务部。
第二十九条对未受理或未通过核实、初审、审核的,受理申请的退役服务站应及时向申请人反馈情况,并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