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特困人员和困难居民医保帮扶措施
政府有相应的帮扶措施:
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三部门发布的《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国家普遍性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个人缴费有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1.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
2.城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定额资助。
3.25个边境县、市一线行政村的农村居民,以及经批准的迪庆州、怒江州除农村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外的农村居民参保缴费给予每人每年70元的定额资助。
4.居住在边境一线行政村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实行全额资助参保。其中,在医疗救助资金中定额资助120元。
5.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按照每人每年180元标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定额资助;过渡期内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户,按照每人90元标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定额资助。
对具有多重身份,符合多种资助参保条件的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按“就高”原则给予资助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