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对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也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和基数
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最高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2%。按上述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适当降低缴存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单位和职工各2%。
职工工资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组成,这六个部分无论以货币或实物形式支付给职工的,都应计入职工工资总额。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高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为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工资基数×缴存比例+单位等额缴存部分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按上述标准执行,其单位和个人缴存部分均由缴存人承担。
缴存程序
一、缴存登记: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二、银行开户:经中心审核后,缴存单位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三、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按月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比照上述程序缴存。
凭证领取和发放
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后,受委托银行应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对帐簿》)。单位汇缴的,由单位经办人员统一领取并及时发放给职工,以便于职工对帐和办理提取、贷款等手续;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缴存的,直接在受委托银行领取。
转移和封存
一、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二、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违规处罚
一、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