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通知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6月27日起施行
将《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临住字〔〕76号)第六条,“(一)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或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又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调整为“(一)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其他贷款申请条件不变。
》》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并具备有关手续、文件;
(三)已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总房价20%的首付款;
(四)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同意按照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七)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家庭原则上可以申请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先结清首次贷款;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解读
一、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多久后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二、职工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后,是否可以先申请提取公积金再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可以。
三、职工先申请提取公积金再申请公积金贷款有无时间间隔限制?
答:无时间间隔限制。
四、职工先申请提取公积金再申请公积金贷款是否需要保留一定的公积金账户余额?
答:申请提取时,建议保留一定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以免影响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