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低保申请条件一览
申请条件:
具有天津市户籍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条件的,纳入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
天津市户籍家庭包括:
(一)全部由具有天津市户籍的居民组成的家庭;
(二)由天津市户籍居民与符合与具有天津市户籍居民形成婚姻关系,并在天津市共同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非天津市户籍家庭成员组成的家庭。
全部由具有天津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现役义务兵;
2、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3、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4、天津市民政局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申请天津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特困救助和低收入救助的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以下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24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之和。
(一)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
(二)商业保险;
(三)个人名下的工商注册出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