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中: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的认定标准
1、坚持“房住不炒”,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第三次(含)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职工家庭的住房套数以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有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累计计算贷款次数。
2、对缴存职工家庭名下无房,首次或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认定为“首套自住住房”贷款。
3、对缴存职工家庭名下仅有一套住房,为改善住房条件,首次或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贷款。
4、对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情况的认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通过查询征信记录、与不动产登记部门联网核查、或通过面谈和居访等形式的调查,予以确定。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至少提供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的书面查询结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具备查询条件的,借款人可授权分支机构通过相关信息查询渠道查询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保存和使用查询结果。同时,借款人应当向分支机构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分支机构如查实其诚信保证不实的,依据《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试行)》(扬金管﹝2019﹞27号)等有关规定,实施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