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自住住房贷款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仅提供原件核验)﹔
2、借款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簿;
3、借款人结婚证或离婚证;
4、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
5、借款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所在地、房屋所在地、缴存地不动产登记部门1个月内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外市户籍且在本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仅需提供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记录查询证明)﹔
6、《不动产权证》﹔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工程概预算》或《房地产评估报告》;(原件2份)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0、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2份);
11、施工企业收款银行账号(原件2份);
12、自建房贷款资金使用监控协议2份;
13、借款人本人在贷款经办银行开户的还款账号。
建造自住住房贷款其他补充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
1、如月供款额≥家庭月收入50%的,须提供担保人(借款人配偶、父母或子女〉资料如下:
①身份证(仅提供原件核验)、户口簿;
②结婚证或离婚证;
③个人信用报告。
④担保人收入证明及银行记录。
2、申请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如首套住房有商业贷款,须提供最近三个月还贷记录。
3、在阳江市行政区域以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及缴存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记录查询证明。(注: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4、外市户籍且在本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若存在外地住房贷款所购建的不动产产权已转移的,须提供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记录查询证明。
5、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补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