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七条、缴存职工在本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贷款时往前推算,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的时限;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拥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具备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属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人;
(五)提供的抵押物符合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要求;
(六)异地缴存职工在本市辖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公积金管委会、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及配偶应作为借款的共同申请人,且个人信用状况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缴存职工及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双方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执行共同贷款的最高额度。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职工家庭(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为单位,职工家庭共同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次数最高为两次。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自住住房套数依据借款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