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申请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县城区常住居民户口;
(二)中等偏下收入(财产)家庭标准(具体按家庭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6倍,家庭财产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2倍认定);
(三)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二、申请材料:
(一)漳浦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申请人如实填报申请登记表,夫妻双方填写书面诚信承诺书,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填写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收入(财产)情况。有就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并经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无就业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再向户籍所在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住房、店面、车库、写字楼、银行存款、经商办企业、保险、证券、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等情况的说明;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生效判决书);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原单位)出具的年收入状况证明,无固定就业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镇政府或居委会出具年收入状况证明;
(五)1993年之后户口迁入县城区或配偶户籍不在县城区的居民需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无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的证明;属农村户口的,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调入人员原单位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无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的证明;
(六)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