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当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条件的通知 烟住〔2013〕12号
烟住〔2013〕12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简化办事程序,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手续,应广大缴存职工提取及贷款等方面的要求,经研究,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相关条件作以下调整:
一、提取方面
(一)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失业2年以上的。
(二)取消“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每年10月、11月集中办理”的限制,调整为“正常还贷满12个月后随时办理”。职工符合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前后两次提取时间应满12个月。
除首次提取外,每次的提取额调整为: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提取总额不超过本次提取时间与上次提取时间段内偿还贷款本息总金额。
(三)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的“借款银行出具的前12个月的还款明细表并加盖银行公章”调整为“借款人在本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间段内的还款卡(本)交易明细对账单并加盖银行公章”。
(四)一次性提前还清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限放宽至贷款结清1年内办理。
二、贷款方面
停止执行2010年8月26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烟住〔2010〕36号)文件关于“对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结清原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内(含5年),不予办理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之规定。
以上调整意见自2013年4月10日起执行。未涉及内容,仍执行原规定。
附件: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所需材料、时限及额度
2013年4月9日
附件
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所需材料、时限及额度
一、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一)提取资料: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二)提取时限:自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每年可提取1次;
(三)提取额度: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账户余额至百元位。
二、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重大疾病范围为《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病种目录》所列大病病种:1.白血病;2.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3.脑出血后遗症;4.颅内肿瘤(良性);5.椎管内肿瘤(良性);6.全身各系统恶性肿瘤;7.重度烧伤;8.肝硬化失代偿期;9.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肺、心功能失代偿期);10.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11.糖尿病合并并发症;12.脑梗塞后遗症;13.系统性红斑狼疮;14.再生障碍性贫血;15.股骨头坏死(行减压植骨手术后,行髋关节置换术前);16.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躁狂发作、双相障碍、抑郁发作、强迫症)。
(一)提取资料:医保部门盖章的《烟台市城镇医疗保险专用病例手册》、《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未纳入医保统筹的提供二级以上医院盖章的确诊证明或出院小结、住院费用发票)、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二)提取时限:在取得住院结算凭证12个月内办理提取,治疗期间可每年提取1次;
(三)提取额度:提取额不超过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三、失业两年以上的
(一)提取资料:职工经年审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失业证》、身份证;
(二)提取额度: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